孤独症儿童问题行为与矫正
任何适应环境发生困难的行为视为问题行为,孤独症儿童的行为通常和他们同等发展或成熟的儿童所遵守的标准相冲突。具体表现在:
(1)行为不足:指人们所期望的行为很少发生或不发生。如:有交流或沟通障碍、人际交往的障碍、游戏及其他方面的障碍等。
(2)行为过度:指某一类行为发生太多。常见的有:暴怒或发脾气行为、攻击、自伤行为、自我刺激行为、刻板行为等。
(3)不适当行为:指期望的行为在不适宜的情景中产生,但在适宜的条件下却不发生。如:把玩具放在垃圾筐内,故做呕吐及强迫性行为等。
孤独症儿童常常会出现令人头痛的行为问题,这是他们的一种表达方式,即用这种方式表达他们的愿望和感受。问题行为的功能(孩子想以此方式达到的目的)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①回避或逃避的功能,为了回避他感到不愉快或困难的情境或环境,或从中逃避出去。②吸引注意力,引起老师、家长或其他人的注意。③自我满足,因内在需求而发生的一种自我强化。行为有明显自我刺激特点,如孤独症患儿的刻板动作。
行为矫正是依据心理治疗理论和方法技术,结合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措施来帮助儿童改变他们的问题行为,以达到改善其生活某些方面的目的。行为矫正的意义在于它能建立和增强适当行为,减少过度与不适当行为。
一、行为矫正原理
行为矫正在程序和方法上以行为学原理为基础,行为改变的根本原则是,塑造适应性行为与减少或消除问题行为并举,且以行为塑造为主题。行为主义认为,行为是习得的,儿童的行为是否出现取决于前导事件和行为的后果作用。通过改变外部诱因(刺激)可以改变人的行为,即人的行为是可以改变的,因而也是可塑的。行为矫正的三种方法主要包括(正、负)强化、消退和惩罚。
(一)强化
1.概念 指某一行为被紧随其后出现的结果直接加强的过程。通过行为强化过程得出增强的行为称之为操作性行为。而这个增强了行为的结果就称为强化刺激(强化物)。
2.操作原理 应用操作性条件反射原理,强调行为的改变是依据行为的后果而定。其目的在于矫正不良行为,训练与建立某种良好行为。
图示如下:
3.强化的方式
(1)正强化:在一个确定的情境中,当儿童出现某一行为(反应)之后,随之而来的是一个好的结果(采取奖励的办法),以增强此行为出现的频率。又称为阳性强化法或奖励强化法。
使用原则:
·正确选择要强化的行为。
·正确选择有效的强化物。
·正确实施正强化。
·逐渐脱离强化程序。
(2)负强化:当儿童出现某行为后,结果是摆脱了使他厌恶的刺激,同样可增强该行为出现的频率。
使用原则:
·明确目标行为。
·选择适当的厌恶刺激。
·选定警告刺激(在厌恶刺激到来前的信号)。
·尽量减少不良行为产生的诱因。
4.正、负强化的区别(实质)正强化产生或出现的是正性刺激(正性奖励)。负强化阻止或移除了负性刺激。
不管是正强化或负强化,其结果均导致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加大,均为强化行为的过程(都是用它对行为产生的效果来定义的)。
(二)惩罚
惩罚是指当儿童在一定情境下产生某一行为后,如及时使其承受厌恶刺激(又称惩罚物)或撤出正在享用的正强化物,那么在以后的类似情境下,该行为的发生频率就会降低。与正强化相反,惩罚过程企图减少某种行为发生。事实上同样一个事物对一个孩子是正强化,对另一个孩子可能是惩罚。一般惩罚只能部分地减少或暂时抑制问题行为,而不能完全消除。全面彻底地消除不良行为,需要其他行为矫正方法的辅助。
惩罚的方式很多,常用的包括体罚、谴责和隔离。体罚是指随着儿童不良行为的出现,及时施予一种厌恶的刺激或惩罚物,以收到阻止或消除这种行为发生的功效。这里所指的厌恶刺激包括能激活痛觉感受器的疼痛刺激或其他感受器产生不舒适的刺激,如令人厌恶的声音或运动项目等。体罚往往可以立即见效,但体罚往往是家长在愤怒中采取的惩罚手段,因此除了有对儿童产生身体损伤的可能外,更可能导致儿童心理创伤。频繁的体罚会导致自卑、胆小怕事等不良后果,对于有自伤或伤人倾向的孩子,可能会简单模仿。
(三)消退
消退是指当儿童在一个确定的环境中做出某行为后,外界环境不予理睬,那么,今后类似情景下发生类似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减小。使用消退法时注意:①要消退的行为必须是不良的行为,并且是由以往不恰当强化而建立起来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家长误用正强化的现象,即用正强化培养不良行为的现象。如在商场里,孩子要买玩具被拒绝,就哭闹起来,于是妈妈抱起来安抚他。这种安抚就是一种不恰当的强化,使孩子今后还有可能在类似的情景下以哭闹来表示不满。②在使用消退程序的过程中,每一位接触儿童的人或参与矫治者须达成一致态度,否则不良行为就不会改善。③在消退过程中,不良行为可能会更严重,孩子表现得更差,这种现象被称之为行为的消失爆发,应有心理准备,坚持下去不妥协。④同时与正强化联合起来使用,注意并表扬良好行为。